(2016)苏0612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609号原告: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北路6号北濠顺遂楼1号楼底。法定代表人:薛祖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顾丽,公司职员。被告:范卫国。原告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鑫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