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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山镇农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9042076U。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羊叉村,组织机构代码57211134-7。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仁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洋煤矿已由政府部门实施直接性关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