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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松柏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刘松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松柏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3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