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苹与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苹,陈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2024号原告孙苹,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阮耀,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毅,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聪,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孙苹诉被��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萍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孙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孙萍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斌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