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波与陈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陈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李波,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胜明,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胜明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胜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胜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胜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书面向本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3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波发现被执行人陈胜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春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