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中兴与朱会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兴,朱会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881号原告:赵中兴,居民。被告:朱会芹,居民。原告赵中兴诉被告朱会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预交3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笑笑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