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薛某某申请丛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希山,丛霞,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892号申请执行人薛希山,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41969********,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学街*号6-5-2。被执行人丛霞,女,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31968********,住大连市西岗区广和街**号。被执行人周虹,女,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31966********,系大连市第十五中学总务处总务,住大连市天津街**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希山与被执行人丛霞、周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表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此事,本院经过调查也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甘民初字第5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