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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蔡红梅与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梅,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065号原告:蔡红梅,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章,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6号A座。法定代表人:叶辉。原告蔡红梅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是ZL201430064160.3、名称为“餐椅(B309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现查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餐椅(B309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8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064160.3。原告最近一期年费缴纳日为2016年5月11日。该专利产品用于家具,设计要点在于餐椅的整体设计,立体图最能表明。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称截止请求日2015年7月22日,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报告指出:本专利产品为餐椅的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从授权公告图片看,属于形状、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单人座软面座椅,分为椅背、椅座、椅腿三部分;椅背后部上端较凸,两侧为扶手,整体呈三面包裹,表面为软面;椅座前端两角为直角,后部为半圆弧形,表面为软面;椅腿为四根,圆形,底部较尖,后部两腿向后倾斜较大,前部两腿略向前倾斜。基于以上设计特征,在与本专利相同和相近种类产品中经过检索得到反映本外观设计专利部分设计特征或有关的现有设计文件10篇。从检索到的现有设计(对比设计110)情况来看,单人座扶手椅是较为常见的设计方式,但在产品各具体部位的设计,如表面的纹理,椅座的形状,椅腿的弯折、倾斜的角度等部位都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对于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会更关注产品具体部位的设计变化,也就是说该类产品在表面的纹理,椅座的形状,椅腿的弯折、倾斜的角度等部位的具体变化上的区别会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2016年5月12日,原告的代理人李凯强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6号A座的被告有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出售,代理人之前支付了定金订购了产品,现需前往被告门店提取产品并支付余款。该日下午,李凯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达佛山市顺德乐从国际家私城顺联南区,在该家具城挂有“舒帝迪家具”字样招牌的门店,向一女工作人员要求提货并支付余款。该工作人员表示货物尚未送到,派名片一张。随后,一男工作人员进来表示货物已送到。女工作人员向李凯强询问并收取订货合同单,李凯强核查货物后在其中一张合同单上签写“已收4件”并刷卡支付余款,取得中国银联签购单一张,女工作人员在上述合同单上签写“刷卡付清12/5”后将该单与另一张订货合同单交给李凯强。随后李凯强提货,离开,运至小布村村口,将其中认为涉嫌侵权的一箱货物交公证人员进行查看、组装、拍照、分拆、封存,公证人员对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并进行了相关拍照。上述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6)粤江蓬江第00093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名片显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商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乐从国际家私城顺联南区四座11前仓,商场电话0757281××××1,厂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工业区联新路6号,电话0757233××××8”等信息;两张“舒帝迪家具订货合同单”均标有与名片相同的商场地址、商场电话0757281××××1及厂家电话(或传真)0757233××××8,489编号的浅色4张,总金额2100元,预收定金1000元,欠收金额1100元,多个叶辉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其中编号为0002261的单据显示订货日期2016年5月9日,厂址龙江镇沙富工业大道5号,编号为0000101的单据显示厂址龙江镇旺岗工业区联新路6号,交货日期2016年5月12日,送门市、已收4件、1100刷卡付清等信息;中国银联签购单显示商户名乐从镇国际家私城舒帝迪家具、消费金额1100元等信息。原告当庭表示被诉侵权实物因太大,未予提交,公证书所附照片足以进行比对,该被诉侵权实物部分照片如附件二所示。经比对,原告认为该被诉侵权实物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另查明,被告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辉,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5月8日,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6号A座,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批发和零售业。原告明确要求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认为被告与原告属同一行业,原告为维权支付了购买侵权产品的11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告工商公示信息网络查询打印件、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是名称为“餐椅(B3090)”、专利号为ZL201430064160.3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起诉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均为椅子,属同类。本案虽无实物可供比对,但公证书所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照片能完整地显示产品的整体造型,在将该照片与原告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比对时,这些照片体现的部分视图,已能够反映产品的基本外观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进行整体比对时,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排除照片拍摄角度因素等导致部分视图可能存在的差异外,综合考虑形状、图案等各要素的结合,两者在表面的纹理、椅座的形状、椅腿的弯折、倾斜的角度等部位的具体变化上并无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别,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为近似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6)粤江蓬江第000935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自“舒帝迪家具”门店取得,银联签购单显示该门店名称为“舒帝迪家具”,门店所处地理位置与名片、订货单标注的商场地址相一致;两订货合同单显示自2016年5月9日订货、2016年5月12日取货,并标有厂址,与被告住所地相同;订货合同单上的商场电话、厂家电话与门店取得名片上的对应信息一致;订货合同单上的银行账户与叶辉相关,该名字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相同,结合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据此认定被告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告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故,被告制造、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也无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参照,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为维权而支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1100元,原告确有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以及聘请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必然发生相关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40000元。原告超出该部分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蔡红梅专利号ZL201430064160.3、“餐椅(B3090)”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红梅经济损失40000元;三、驳回原告蔡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蔡红梅负担15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蔡红梅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帝迪家具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高 允附件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附件二: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