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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侯伟申请执行赵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侯伟,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赵勤荣,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侯伟申请执行赵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侯伟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8020.00元,执行费748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一碗水村144号房产,但该房屋正在进行评估中,故暂无法变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信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查封财产暂不能变现,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