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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义伦、辛玉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义伦,辛玉红,辛兵,徐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义伦、辛玉红、辛兵、徐丽平。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义伦、辛玉红、辛兵、徐丽平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适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做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768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源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