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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东江与罗淑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江,罗淑文,张东河,张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8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淑文,女,1936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东河,男,1956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东海,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关于张东江与罗淑文、张东河、张东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东江于2016年9月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北京市×××区×××街×××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由申请执行人张东江(身份证号:×××)与被执行人罗淑文(身份证号:×××)、张东河(身份证号:×××)、张东海(身份证号:×××)共有,其中申请执行人张东江占有一百六十分之三十份额,被执行人罗淑文占有一百六十分之一百份额,被执行人张东河占有一百六十分之十五份额,被执行人张东海占有一百六十分之十五份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