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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辖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上海龙翔申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世纪龙翔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龙翔申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世纪龙翔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翔申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128号8幢174室。法定代表人:李继,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世纪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泉办事处文化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李继,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贾汪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新,该局局长。上诉人上海龙翔申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翔投资公司)、徐州世纪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龙翔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龙翔投资公司上诉称,1、因本案不是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的管辖规定。本案上海龙翔投资公司的住所地在上××市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2、本案中,上海龙翔投资公司从未认可委托徐州龙翔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退一步讲,即便存在委托行为,也是由上海龙翔投资公司承担委托的法律后果,与徐州龙翔置业公司没有法律关系。3、被上诉人的民事诉状中,上海龙翔投资公司是案件的唯一被告。在上海龙翔投资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后,被上诉人才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了追加徐州龙翔置业公司的申请书。显然被上诉人恶意争夺管辖权的目的明显。上诉人徐州龙翔置业公司上诉称,1、徐州龙翔置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被告,与被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案中,徐州龙翔置业公司从未认可接受上海龙翔投资公司的委托与被上诉人进行了结算。退一步讲,即便存在委托行为,也是由委托人承担委托的法律后果,与徐州龙翔置业公司没有法律关系。2、被上诉人2015年2月16日的民事诉状中,上海龙翔投资公司是案件的唯一被告。在上海龙翔投资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后,被上诉人才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了追加徐州龙翔置业公司的申请书,显然被上诉人恶意争夺管辖权的目的明显。被上诉人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政府职能部门,原审法院与被上诉人之间也存在着利害关系,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基础证据的情况下就同意追加徐州龙翔置业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显然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显然不宜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上诉人徐州龙翔置业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泉办事处文化服务站,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上海龙翔投资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是否委托结算、是否是适格被告的责任承担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问题,本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中不予理涉。至于被上诉人申请追加徐州龙翔置业公司为本案被告的问题,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