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雨林与被告孙志成,被告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林,孙志成,牟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441号原告:刘雨林,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太石镇法律服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志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被告:牟玉平,男,1987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刘雨林与被告孙志成、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雨林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雨林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刘雨林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