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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孝文与被告夏光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文,夏光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806号原告:黄孝文,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夏光利,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文与被告夏光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孝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孝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