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孝文与被告夏光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文,夏光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806号原告:黄孝文,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夏光利,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文与被告夏光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孝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孝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