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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屈耀荣与被告张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耀荣,张小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民初5723号原告屈耀荣,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高在斌,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小军,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屈耀荣与被告张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塬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耀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在斌、被告张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耀荣诉称:2011年8月30日,借款人郑峰峰因租赁被告张小军铧山路门市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张小军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借款人于2012年7月分两次偿还原告15万元,剩余35万元本金的利息偿还至2013年1月31日。之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被告张小军催要借款,但二人均借故推诿,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张小军偿还原告剩余借款35万元及其从2013年2月1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银行打款单各一支,证明在被告张小军的担保下,借款人郑峰峰向其借款50万元,其实际履行出借金额48.4万元,并约定“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到还清本息为止”的事实。被告张小军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但2011年8月30日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两个月,到期后原告要求更换借款单,让其继续担保,其没有同意,故被告认为其早已过保证期间,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小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可证实本案借款及履行借款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8月30日,在被告张小军的担保下,借款人郑峰峰向原告屈耀荣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2%。当日,原告履行出借金额48.4万元。此后,借款人于2012年7月分两次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剩余本金利息偿还至2013年1月31日。原告当庭自认其从2013年3至7月份向借款人郑峰峰索要本案剩余全部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张小军为借款人郑峰峰提供担保向原告屈耀荣借款50万元,借款条据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原告实际履行出借金额48.4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出借金额确定借款本金数额,借款后,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故本案现下欠本金应为33.4万元。被告张小军当庭辩称,本案借款时约定保证期间为两个月,故其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经查,被告张小军作为担保人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借据中以保证人身份签署姓名,其担保意愿明确。原告提交的借据中,在备注一栏记载“期限两个月,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到还清本息为止”,但“期限两个月”及到期日期“2011年10月30日”的字样均被勾划。原告称借款当时因借款人称两个月内无法偿还,故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勾划掉借款期限的。被告对原告的该陈述不予认可。经查,原告当庭陈述,其在2013年3至7月份期间向借款人郑峰峰索要本案剩余全部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使本案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原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借款的保证期间则为2013年7月份后的两年内,即2015年8月份前。原告现未提交在此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故被告张小军作为保证人应免除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屈耀荣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屈耀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