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再审申请人丁某因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某申请再审称:我与孙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山东惠民鑫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是我与孙某于2010年3月15日出资50万元在惠民县注册成立,虽孙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实属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6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上,只是简单地约定财产债务由男方所有,没有对山东惠民鑫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约定分割。2010年10月28日,双方办理了复婚,双方继续经营山东惠民鑫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且对公司增加了投入。2013年2月22日,双方在商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协商同意只对离婚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双方共有的山东惠民鑫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权益另行主张。本案一审因对我主张的电冰箱、保险柜、电空调、电脑没有进行价值评估而判决我另行主张及对我主张的八台车床分割的诉求均没有支持,二审连评估后我应分得的财产不予保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请求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孙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卷宗证据记载,山东惠民鑫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在惠民县注册成立。2010年6月7日,孙某与丁某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字同意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孙雨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用出抚养费,女方可随时看孩子;财产、债务由男方所有。即双方自××××年××月××日登记结婚至2010年6月7日协议离婚期间形成的财产归孙某所有,原双方共有的财产由原来的共有在离婚后转化为孙某单独享有。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之后复婚仅是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孙某复婚前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在复婚后又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既未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也未变更2010年6月7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所以,丁某在本案中主张分割山东惠民鑫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无法律依据。二审认定孙某与丁某在2010年10月28日至2013年2月22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山东惠民鑫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屋顶及在建基础进行的投资建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此部分投资判决予以分割正确。丁某主张的其他财产,证据不足。综上,丁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