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尹来奎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尹来奎,许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0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主要负责人:王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尹来奎,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许娟,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告尹来奎、许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卢玉丹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