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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310号原告:于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王某,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