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310号原告:于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王某,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