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华与黄细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华,黄细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华,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细友,住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邓华因与被上诉人黄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且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明确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可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