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庆嘉、蒋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庆嘉,蒋科,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嘉,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科,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46-1#。法定代表人:薛德岗,总经理。上诉人周庆嘉、蒋科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庆嘉、蒋科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庆嘉、蒋科在本案审理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庆嘉、蒋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庆嘉、蒋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