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占成全、蔡幼盛等与罗弟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成全,蔡幼盛,张振华,吴益兵,罗弟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占成全,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蔡幼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申请执行人张振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吴益兵,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弟三,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占成全、蔡幼盛、张振华、吴益兵与被执行人罗弟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弟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工资款7650元及其利息损失、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罗弟三在银行、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可处理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