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民初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民初民初2074号原告:甘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被告:冯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原告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恋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