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廷峰与李建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廷峰,李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75号申请人赵廷峰,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李建新,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赵廷峰与被申请人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7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新与董梅共有的位于禹城市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毁损等。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新与董梅共有的位于禹城市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毁损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