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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士来、封园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士来,封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94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杨士来。被执行人封园园。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计征字(2015)第5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杨士来、封园园缴纳社会抚养费70212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5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杨士来、封园园于2016年5月6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70212元。2016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杨士来、封园园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5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