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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明与丁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丁瑞生,施华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生,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施华琴,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陈明与被上诉人丁瑞生、原审被告施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明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施华琴长期居住匈牙利,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匈牙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属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丁瑞生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陈明主张本案系涉外案件,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3000万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未超过3000万元,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