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第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晟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第4328号原告:田晟,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被告: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法定代表人:杨晨,职务:总经理。原告田晟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晟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田晟承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