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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第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晟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第4328号原告:田晟,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被告: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法定代表人:杨晨,职务:总经理。原告田晟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晟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田晟承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