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程瑞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珍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1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瑞珍,女,汉族,1995年5月12日,中专毕业,河南省夏邑县,拘留,义乌市看守所;程惜珍,女,汉族,1993年7月15日,专科毕业,河南省夏邑县,拘留,义乌市看守所;张申,男,汉族,1996年7月6日,初中毕业,河南省夏邑县,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月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瑞珍、程惜珍、张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瑞珍、程惜珍、张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瑞珍、程惜珍、张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瑞珍、程惜珍、张申,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瑞珍、程惜珍、张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