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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龙执补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和龙市立志木制品厂与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龙市立志木制品厂,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和龙市立志木制品厂,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才奎,厂长。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柳成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和龙市立志木制品厂与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5)龙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和龙市立志木制品厂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龙执补字第8号执行案件对(2005)龙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