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海柳与陈拴狗、成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83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成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将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与两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陈淼鑫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