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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健安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安,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民初2109号原告:黄健安,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4栋一层225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777597XHXX97XH。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销售经理。原告黄健安诉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健安、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的相关情况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2009年9月10日。二、房屋地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四围东方威尼城2栋2单元1005房。三、房屋面积:建筑面积92.31平方米。四、房屋总价款:335085元。五、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2010年10月3日。六、合同约定的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始日期:2010年10月4日。七、违约金支付情况:2014年4月4日,本院作出(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支付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9066元给原告,且已经执行完毕。八、本次诉讼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天数:开庭期间,原、被告均确认从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共343天。九、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原告主张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被告无异议。十、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判令被告从2014年3月5日至实际交房之日(2015年2月11日)的违约金暂计11459元(335085元×0.01%×342天=1145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商品房。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0年10月3日,涉案商品房于2015年2月1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间为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院的(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支付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给原告,即本次诉讼被告应支付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共343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确认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342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11459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1459元(335085元×342天×0.0001)。关于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问题,实质上是要求变更违约金标准为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被告表示同意变更,考虑到原、被告变更的违约金标准符合斗门区当地房屋的同类租金水平,本院准许变更。据此,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健安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1145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绮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