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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荣奎与开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奎,开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民1600号原告:金荣奎,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开汉文,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金荣奎诉被告开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荣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汉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荣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拒不给付。开汉文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荣奎、开汉文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4日,开汉文以其经营的服装厂发放工资为由向金荣奎借款。金荣奎于当日给付开汉文现金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开汉文出具借条一张交金荣奎持执。借款期满后,金荣奎多次催要借款,开汉文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金荣奎提举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向被告给付借款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该笔借款事实清楚。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借款期满之日即2013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荣奎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荣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开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本涛裁判文书适用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例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自然人收到借款时;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