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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4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春林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林,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4民初3957号原告:尹春林,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491789-4,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1号108室。原告尹春林诉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尹春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春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