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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生与被告王力、陈伯勋、黄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生,王力,陈伯勋,黄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5民初894号原告:李宝生,男,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王力,男,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陈伯勋,男,汉族,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黄金忠,男,汉族,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李宝生诉被告王力、陈伯勋、黄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伯勋、黄金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经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执法监督栏、检察申诉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宝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力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按月利率2.5%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伯勋、黄金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王力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3万元,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90天。被告陈伯勋、黄金忠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担保期限为约定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王力推诿至今未偿还本金及自2016年3月25日后的利息,被告陈伯勋、黄金忠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力、陈伯勋、黄金忠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借款合同、被告王力的银行卡复印件,虽被告缺席未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杨瑞霞笔录一份,经原告质证后无异议,且符合证据属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6日,被告王力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3万元,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90天。被告陈伯勋、黄金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约定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包括住债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后被告王力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6年3月24日,借款本金及剩余的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生与被告王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王力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陈伯勋、黄金忠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伯勋、黄金忠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款后,被告王力按月利率2.5%支付原告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且双方认可并实际履行,故对已履行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被告王力、陈伯勋、王力缺席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宝生借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3月25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伯勋、黄金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伯勋、黄金忠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被告王力、陈伯勋、黄金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淑媛审 判 员  查 安人民陪审员  何克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