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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932号原告:杜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生,蒙古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 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