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广与被告张中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张中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1081号原告林广,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涂建强,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勤,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陈一男,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广与被告张中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7元,减半收取3633.50元,由原告林广负担。审 判 长 周元会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