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行审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695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阎峥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69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女。委托代理人梁潇,男。被执行人阎峥嵘,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罚字[2015]1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2.73亩集体土地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罚字[2015]1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3.64万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后,其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第二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罚字[2015]1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