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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博物业服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忠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348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徐淑云,经理。被告:刘忠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博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忠博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