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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陈润荣陈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荣陈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刑初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女,194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住河南省光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洪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喊丈夫冯某1冯某起床吃午饭,遭到冯某1冯某无端辱骂,由于陈润荣陈某某长期遭受被害人冯某1冯某的辱骂、殴打,心中十分愤恨,遂产生杀死冯某1冯某的想法。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从院内找到一根木质棒槌,趁冯某1冯某在床上休息之际,用棒槌猛击冯某1冯某的头部、左耳、太阳穴等部位,在棒槌打断后,又用其中一截断棒槌猛击其头部,直至被害人冯某1冯某死亡。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行凶后,将作案的棒槌和附有被害人血迹的被罩等物品在院内一炉子内焚烧,将带有被害人血迹的褥子藏匿在院内柜子后面,后将院门反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冯某1冯某系生前头部受有平面和棱边的钝器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12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子女对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陈润荣陈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在公安机关询问中即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陈润荣陈某某长期遭受被害人的辱骂、殴打,其儿女对陈润荣陈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四、陈润荣陈某某年龄较大,且疾病缠身,不适宜处以监禁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喊丈夫冯某1冯某起床吃午饭,遭到冯某1冯某无端辱骂,由于陈润荣陈某某长期遭受被害人冯某1冯某的辱骂、殴打,心中十分愤恨,遂产生杀死冯某1冯某的想法。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从院内找到一根木质棒槌,趁冯某1冯某在床上休息之际,用棒槌猛击冯某1冯某的头部、左耳、太阳穴等部位,在棒槌打断后,又用其中一截断棒槌猛击其头部,直至被害人冯某1冯某死亡。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行凶后,将作案的棒槌和附有被害人血迹的被罩等物品放入院内一炉子内焚烧,将带有被害人血迹的褥子藏匿在院内柜子后面,将院门反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冯某1系生前头部受有平面和棱边的钝器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1、2015年12月3日侦查人员依法对陈润荣陈某某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陈润荣陈某某灰色秋衣左边的绿色袖口上有少量血迹并进行拍照。左手手背有肿胀,左手手心有淤血症状并进行拍照。随后,提取陈润荣陈某某作案时所穿上衣三件,裤子一件,棕色棉皮鞋一双,并予扣押。2、2015年12月8日,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的供述,提取陈润荣陈某某作案后放置在院内一个柜子后面的褥子等物品。在杂物中,发现一条红色的毛毯,毛毯上有疑似血迹;一条黑色毯子,在毯子边角位置发现疑似血迹;有一条白色褥子,在褥子上有疑似血迹。对提取物品时行拍照固定,并列具清单予以扣押。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2015年12月2日17时50分,冯某2电话报警称,当日下午17时许,发现其父亲冯某1冯某趴在卧室内,已经死亡。经查看,冯某1冯某脸部有外伤,卧室墙壁上有血迹,怀疑被害致死。2、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与被害人的身份及夫妻关系。3、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日接警后,经现场勘查和询问,发现陈润荣陈某某秋衣袖口有疑似血迹,并在回答问题时前后矛盾,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询问,陈润荣陈某某供述了用棒槌杀害冯某1冯某的经过。4、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系被动到案。5、谅解书:被害人儿女冯明辉、冯某2、冯某3、冯某4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陈润荣陈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证人证言1、冯某2证言:2015年12月2日下午五点多,其从外面回家,发现住在隔壁的父亲冯某1冯某摔在地上,已经死亡了,头部有外伤,怀疑是被人害死的,就报警了。父母早年是熟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的,婚后育有三儿两女,大姐已经去世。父母在完成儿女的婚事后就和儿女分开单居了。老俩口平时在一起经常吵架斗嘴,感情一直不好。父亲一辈子脾气都坏的很,年轻时脾气更暴,一点小事就生气,动手打人。母亲及儿女们为此不少挨他打。家中的一切家务都是母亲料理,父亲什么都不干。父亲晚年信基督教,天天在家除了睡觉、看圣经和电视之外什么都不做,母亲把饭做好了还得喊他起来吃,就这样,父亲还动不动发火骂人。母亲是个老好人,性格随和,嫁给父亲之后受了一辈子的罪。母亲唯一的爱好是和老年人一起玩点长牌。父亲为此一直为难母亲,平时稍微回来晚点,父亲就找她事,和她吵架,有时还动手打她。他们俩住的房子的钥匙只有父亲有,母亲没有。父亲有时生气了,直接将门锁上不让母亲回家。母亲对于父亲的行为,平时都忍让,有时心里委屈时也会和儿女们讲,儿女们也只是听听,他们老人家的事,儿女们说不上话。2、冯明辉证言:2015年12月2日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其接完孙子回家,母亲陈润荣陈某某找其用借的刀拨门。进屋后在西卧室发现父亲冯某1冯某趴在卧室的地面上,身下有一大摊血,上前去摸,感觉他身体已经凉了,全身僵硬。随后,弟弟冯某2、妹妹冯某3以及妹夫陈远强都过来了,将冯某1冯某的尸体抬到床上。在清洗脸上血迹时,发现头、面部有很多伤,好像是被人打的,卧室墙上又溅有很多血迹,就赶紧让弟弟冯某2报警。3、王玉梅证言:2015年12月2日下午5点左右,其刚准备出门,其婆婆陈润荣陈某某说其公公在屋地上摔死了,让去看看。她与从外面钓鱼回来的丈夫冯某2、婆婆三个人一起到公公家,看见公公趴在他卧室的地上,头上、脸上都是血。过一会,婆姐和姐夫也来了,他俩望望之后说头部有伤,怀疑是被人害的,就让丈夫冯某2报警。4、冯明银证言:2015年12月2日下午5点多,冯某1冯某的大儿子冯明辉说他爸冯某1冯某过世了,让去帮忙后事。到了冯某1冯某的房子,看见冯某1冯某躺在床上,脸上有血,他的两个儿子冯明辉、冯某2正在用水给冯某1冯某擦脸。当时以为冯某1冯某是摔死的。后冯某1冯某女婿陈远强看到现场的情况后说,岳父脸上头上有伤,墙上有血,应该不是摔死的,应该是被人打死的,就让冯某2报警。5、姚明玉证言:2015年12月2日16时许,陈润荣陈某某向其借刀拨门,看见陈润荣陈某某和她儿子冯明辉一起将她家的大门拨开后,陈润荣陈某某就将刀子扔到她二儿子冯某2门口,其去把刀子捡回来。陈润荣陈某某没有门钥匙,经常回家进不去,以前经常找其借刀子拨门。6、曹德福、郭开花、冯春寿、张芝英证言:陈润荣陈某某与冯某1冯某生活了几十年,夫妻关系一般化。冯某1冯某的脾气比较急躁,经常在家与陈润荣陈某某吵嘴,还经常动手打陈润荣陈某某。后来年龄大了也没有见过他们再打架了,光是吵嘴。陈润荣陈某某多次在湾邻面前说这些事,每次说的时候都很痛苦,也没有办法。7、陈远强证言:2015年12月2日下午16点多快17点的时候,其与妻子冯某3在家里,突然接到冯明辉的电话,说岳父在家里摔在地上,不知道怎么死了。其立即带着冯某3来到岳父冯某1冯某家,看到岳父躺在床上,已经死亡了,头上和脸上有好多血。经观察岳父头部伤情,墙上还有血迹,不像是摔伤的,肯定是被人打死的。然后,就打电话报警了。8、冯某3证言:证明内容与陈远强的一致。另证明,从记事起,父亲冯某1冯某与母亲陈润荣陈某某之间的感情就不好,经常在家吵嘴打架,只要陈润荣陈某某出门,冯某1冯某就将家里的大门反插了,不让陈润荣陈某某进,也不给陈润荣陈某某家里大门的钥匙。在去年的时候,陈润荣陈某某还要跟冯某1冯某分开过,子女们又给他们和在一起的。9、张甜甜证言:2015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二三点的时候,陈润荣陈某某因手肿在朝阳寺美锐大药房买了一盒“三七伤药片”和一盒“阿莫西林”消炎药。陈润荣陈某某说她的伤是头一天到菜地摔倒了,把手摔伤了。陈润荣陈某某并说她老头子不管她,上午还因为做饭的事情骂她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2月2日中午快12点的时候,我做好了饭,喊冯某1冯某起来吃饭,遭到冯某1冯某辱骂,想到自己天天在家里干家务,他什么也不干,还遭骂,就想把他打死了,自己也去死,都死了,儿女也过的清净些。想到这,我就到院子里拿了一个棒槌到卧室,对着冯某1冯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当时把棒槌的手把打断了,接着用剩余的那一截继续朝冯某1冯某的头部使劲打,打了好多下,直到看见冯某1冯某不动了,才停下来。之后担心冯某1冯某没死,就转到厨房找铁东西想去接着打,在厨房找到了平时砍柴用的斧头和铁铲子,在犹豫到底用斧子还是铲子的时候,看到冯某1冯某躺在床上不动了,人已经死了。打完后,我把棒槌和被罩放在大门楼廊檐的煤炉里烧了,回到卧室看见冯某1冯某的头上、脸上都是血,害怕他流的血把床单弄脏,就抓住冯某1冯某身上穿的蓝色毛衣后领,将他从床上拉下来,把床单换下来用水洗干净,晾在院子的绳子上。褥子拿掉放在院子柜子后面,用抹布把墙上的血抹了,但没有抹干净。之后我把门关上出去了,回来时因没有门钥匙,找邻居借刀并叫大儿冯明辉用刀拨门。进屋后,冯明辉发现冯某1冯某死亡。我当时没有告诉儿女们是我将冯某1冯某打死的事实。五、鉴定意见1、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鉴(理化)字(2015)23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送检的死者冯某1冯某胃及胃内容物和肝脏组织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及安眠药成分。2、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光)公(刑技)鉴(尸)字(2015)0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冯某1冯某系生前头部受有平面和棱边的钝器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3、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物)鉴(DNA)字(2015)910号DNA检验意见书:(1)送检斧头上、铲子上、南床西头血迹擦拭棉签上、大红木箱上血迹擦拭棉签上、东墙上血迹擦拭棉签上、黄柜子血迹擦拭棉签上、小红木箱上血迹擦拭棉签上、地面血泊提取泥土上、地面血迹擦拭棉签上、南墙上血迹擦拭滤纸上、梳妆台上血迹擦拭棉签上、大门口地面血迹擦拭棉签上、棉被布片上、1-3号褥子布块上血迹均为冯某1冯某所留的机率大于99.99%。(2)陈润荣陈某某左手指甲内物质、陈润荣陈某某棉裤血迹为陈润荣陈某某所留的机率大于99.99%。(3)陈润荣陈某某右手指甲内、陈润荣陈某某1-2号鞋子、陈润荣陈某某秋衣上、陈润荣陈某某棉袄上均未检出DNA物质。(4)冯某1冯某是冯某2与冯某3生物学父亲的机率大于99.99%。4、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6)993号物证鉴定书:检验结论,经与(信)公(物)鉴(DNA)字(2015)910号DNA检验意见书比对,陈润荣陈某某身上脱下秋衣袖口处人血、陈润荣陈某某身上脱下棉袄右袖处人血、陈润荣陈某某左脚鞋子和陈润荣陈某某右脚鞋子鞋底处检出的STR分型来源于冯某1冯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陈润荣陈某某下身脱下棉裤右裤腿、裤腰处检出的STR分型和左脚处人血来源于陈润荣陈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陈润荣陈某某下身脱下棉裤右臀部人血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冯某1冯某和陈润荣陈某某的STR分型。5、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武精司鉴(2016)第05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润荣陈某某作案时未获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在办案民警及见证人曹学春见证下,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现场情况进行了辨认,并拍照固定。2、辨认笔录:2016年3月21日,在侦查人员组织下,张甜甜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老太太就是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到我药店买药品的人。”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015年12月2日,光山县公安局接警后经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陈润荣陈某某家,门锁为暗锁,门锁正常,卧室床的南侧、西侧墙面均有血迹,床上棉被一角、床北侧梳妆台北侧柜面上有喷溅状血迹,床上有一尸体,枕头下有血泊,床的东头靠背及墙面上有大面积喷溅状血迹,床的北侧窗帘上有喷溅状血迹,屋内物品无翻动痕迹,卧室地面上有一泥土血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润荣陈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润荣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前因上,被害人长期对陈润荣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天再次无端辱骂陈润荣陈某某,激怒了积恨已久的陈润荣陈某某,故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害人的子女对陈润荣陈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陈润荣陈某某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被害人有过错及取得被害人子女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陈润荣陈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陈润荣陈某某具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润荣陈某某系侦查机关将其作为可疑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符合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到案主动性要件,依法不成立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润荣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 鑫审 判 员  冷宝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