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方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方金林,何明英,浙江义乌联发针织品有限公司,吴宗君,朱美仙,义乌市嘉琳娜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晓峰,何小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484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岚、宋巧仙。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林。被告:方金林。被告:何明英。被告:浙江义乌联发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君。被告:吴宗君。被告:朱美仙。被告:义乌市嘉琳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峰。被告:金晓峰。被告:何小玲。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方金林、何明英、浙江义乌联发针织品有限公司、吴宗君、朱美仙、义乌市嘉琳娜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晓峰、何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垫款本金19476782.22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700万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计付至2015年12月20日、6999453.49元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付至2016年3月20日、6999004.32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800万元自2015年3月20日起;500万元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付至2016年3月2日、4477777.9元自2016年3月3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8月21日为2061753.75元),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其中律师费5000元);2、被告方金林、何明英、浙江义乌联发针织品有限公司、吴宗君、朱美仙、义乌市嘉琳娜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晓峰、何小玲对诉讼请求上述全部债务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诉讼代理人骆剑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方金林、何明英签订了编号为ZB53012013000007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方金林、何明英承诺为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向原告融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义乌联发针织品有限公司、吴宗君、朱美仙签订了编号为ZB530120130000075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浙江义乌联发针织品有限公司、吴宗君、朱美仙承诺为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向原告融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嘉琳娜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晓峰、何小玲签订了编号为ZB530120130000076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义乌市嘉琳娜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晓峰、何小玲承诺为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向原告融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19日,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53012014281812《保理协议》一份,于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3月20日签订《保理融资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以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分别向原告融资7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融资期限分别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融资年利率为4.97%、5.1%、5.7%,逾期罚息率为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保理业务类型均为回购,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于签订融资协议当日按约发放了上述融资款。被告除分别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3月21日归还了垫款本金700万元中的546.51元、449.17元及于2016年3月3日归还了垫款本金500万中522222.1元外,自垫款发放之日起即未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8月21日,尚欠本金19476782.22元及利、罚息2061753.75元。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垫款本金19476782.22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为2061753.75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方金林、何明英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义乌联发针织品有限公司、吴宗君、朱美仙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及相应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义乌市嘉琳娜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晓峰、何小玲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500万元范围内及相应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59元,由被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