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华,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3732号原告:李俊华,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朝阳店,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65号天成一品项目地下负一层。负责人:张国礼。被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华西路19号综合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国礼。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9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李俊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俊华负担。审判员 黄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