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北京市石景山区爱心助残养老便民服务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189号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法定代表人赵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玲玲,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爱心助残养老便民服务社,住所地北京军区联勤部农副业基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内。法定代表人陈新昌,社长。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与北京市石景山区爱心助残养老便民服务社其他民事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机动车、房屋等相关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