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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文静与赵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静,赵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896号原告:郭文静,女,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赵长久,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静与被告赵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