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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万华化学(北京)有限公司、霍澎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华化学(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67号申请人:万华化学(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星火街*号*层***号。法定代表人:霍澎涛。委托代理人:朴今一,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万华化学(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960169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4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3日,出票人浙江俱进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汇票金额人民币90500元,收款人万华化学(北京)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万华化学(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万华化学(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XX评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