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昌钟与杨宗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钟,杨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钟,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杨宗金,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李昌钟与被执行人杨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及国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