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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伟与宋先芝、余刚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宋先芝,余刚,阿瓦提县多浪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坤,张鹏鹤,刘梅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温宿县。被执行人:宋先芝,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余刚,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阿瓦提县多浪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瓦提县。法定代表人:李紫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坤,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张鹏鹤,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刘梅格,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瓦提县。本院在执行陈伟与宋先芝、余刚、阿瓦提县多浪肥业发展公司、李坤、张鹏鹤、刘梅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续支付522680元,被执行人李坤用羊顶账68500元,剩余案件款878772元及执行费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6年10月19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王存勇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玉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