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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阿初俄尔与张素勤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初俄尔,张素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兵0801民督30号申请人:阿初俄尔,男,1966年出生,无业,四川省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下野地垦区炮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素勤,女,1967年出生,一二一团4连农场主,住石河子市。申请人阿初俄尔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6年4月至6月,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位于一二一团4连得家庭农场管理棉花、辣椒、葫芦瓜,共计拖欠申请人劳务费10000元,并于2016年6月11日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被申请人一直未付款,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素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阿初俄尔人民币10000元。本案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张素勤负担(付款时间同前项)。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