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3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莲凤与被执行人程志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凤,程会杰,王欣欣,程志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莲凤,女,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号*排*号。被执行人程会杰,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新华路西六胡同1号。被执行人王欣欣,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友谊苑***号。被执行人程志博,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友谊苑***号。王莲凤与程会杰、王欣欣、程志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程会杰、王欣欣、程志博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莲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会杰、王欣欣、程志博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莲凤尚未实现的债权共438233.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