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心录与周口人社局不履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271号郭心录:你因诉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适用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了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你转业后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到三年,不符合退休条件,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批准你退休符合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