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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伟洪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洪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刑初212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洪,绰号“老猪”,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脚下村委高廉村**号。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洪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周伟洪伙同侯春华、周二财、“大炮鬼”、“马站”(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合谋盗伐林木,当日21时许,四人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工具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厢廊村村委会附近养猪场后面山岭(曲江林场黑龙工区),盗伐国营曲江林场承包给私人老板黄某1种植的桉树。当晚23时许,五人将盗伐的桉树装上三轮摩托车,由周伟洪、侯春华、“大炮鬼”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乳源县桂头镇明茂木业加工厂门口时被森林分局民警查获。侯春华、“大炮鬼”丢车逃脱,周伟洪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三辆三轮摩托车装载桉木共129根,材积3.639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伟洪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主刑在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伟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合同书、证明、关于解除合作造林《补充合同》协议书、林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追查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1、黄某1、欧某、吴某2、黄某2、陈某证言;被告人周伟洪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伟洪犯盗伐林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伟洪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铁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