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施福明与杨鹏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福明,杨鹏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6491号原告:施福明。被告:杨鹏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伟,该公司员工。原告施福明与被告杨鹏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施福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福明负担。审判员 谢云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露露 来自: